发布时间:2024-09-03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明确指出公司为员工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未提供合法劳动关系证明的,该员工不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一判决为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指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然而,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930号判决书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意味着,企业委托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或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这一规定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委托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时,不仅要出具授权委托书,还要确保该员工与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举证责任,也提高了诉讼代理的规范性要求。
对员工而言,这一规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只有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既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企业随意委托非员工参与诉讼的情况。
以深圳市全高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全高达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民事授权委托书》,委托伍本国为其公司诉讼代理人,并注明伍本国系其公司技术顾问。然而,伍本国未能提供与全高达公司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也未提供其系公司技术顾问的相应证据。因此,最高法认定伍本国不能作为全高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这一案例生动地说明了最高法规定的实际应用。它提醒企业,在委托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即使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也可能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法院拒绝。
最高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严格要求,旨在提高诉讼代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同时,这一规定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提供了有益启示,为未来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总的来说,最高法的这一判决为企业和员工参与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提高诉讼代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