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9
民事案件上诉期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重要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上诉期的计算方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 上诉期的起算时间是从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的“次日起”计算。 例如,如果当事人在9月16日收到判决书,那么上诉期从9月17日开始计算。
其次, 期间的计算不包括开始的当日。 这意味着,如果上诉期为15天,那么从9月17日开始计算,到10月1日届满。
再次,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例如,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是国庆节(10月1日),那么上诉期实际上延长到10月8日。
最后,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前将上诉状交邮,即使法院在几天后才收到,也视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此外,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逾期不缴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期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行使权利的时间;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防止诉讼拖延,及早稳定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上诉期限,及时行使上诉权,以免错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上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