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刑事和解,就能不判刑了?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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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刑事和解并不意味着一定不判刑,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可以达成和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旨在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矛盾中的利益平衡。它与公众普遍理解的“花钱买刑”存在本质区别。刑事和解是在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形成的,其内容和形式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正如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刘晓南所言:“花钱买刑是一种权钱交易,为法律所禁止。舆论中,很多人把通过金钱赔偿刑事案件被害人从而减轻刑罚的法律制度理解为花钱买刑,这实质上是一种误解,两者不能等同。”

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这意味着,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不判刑。

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加害方和被害方合法权利的双向保护。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文秀曾表示,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8月16日,该院办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程序案件占符合和解程序公诉案件的三成左右,其中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约占达成和解案件总数的35%。这表明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争议。首先是适用范围有限,目前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其次是自愿性保障问题,如何确保双方当事人是出于自愿达成和解,而非迫于压力或诱惑。此外,还有人担心会出现经济实力强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高额赔偿达成和解,造成不公。

尽管存在这些问题,刑事和解制度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社会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接受度提高,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有望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可能出现的滥用和不公,确保这一制度真正实现其恢复社会关系、提高司法效率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