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9
未经本人同意拍照,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有权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肖像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还包括局部特写、体貌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
然而,并非所有未经同意的拍照行为都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020条列出了几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行为,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街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拍摄的目的和后续的使用方式。如果只是为了个人欣赏或记录特定公共环境,且未对被拍摄者造成负面影响,通常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将未经同意拍摄的照片或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尤其是配以侮辱性言论或用于商业目的,就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甚至隐私权。
随着自媒体和短视频平台的兴起,“随手拍”现象日益普遍,给肖像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公众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一些人为了吸引流量,不惜侵犯他人权益。例如,有人故意拍摄女性身体特殊部位,并在网络上公开,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隐私权,还可能构成犯罪。
面对这种情况,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并可以通过报警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如果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判令拍摄者向被侵权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摄影爱好者而言,合法合规进行拍摄的关键在于尊重他人权益。在公共场所拍摄时,应尽量避免将特定个人作为拍摄主体。如果不可避免地拍摄到他人,应确保不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对于可能涉及敏感内容的拍摄,最好事先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同时,应谨慎处理拍摄素材,避免未经允许发布到网络平台。
总的来说,未经同意拍照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享受拍摄乐趣的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