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2021年3月,河南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这起案件折射出肇事逃逸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根据刑法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严厉的刑罚,旨在遏制肇事逃逸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
那么,什么构成肇事逃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界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一定义包含两个关键要素: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逃离现场并不局限于事故现场,还包括与事故相关的其他场所,如医院、交警部门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肇事逃逸的认定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逃逸行为究竟是作为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逃逸行为同时具有这两种作用,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例如,如果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肇事者负全责,且有逃逸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使用,即使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同时,逃逸行为又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存在,这是否构成重复评价?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出,应当坚持刑事客观真实主义的定罪标准,严格把握逃逸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运用。在认定逃逸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客观事实,不能简单地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定罪的直接证据。
具体到案件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周立杰交通肇事案中,法院认为,即使肇事者逃离现场不久即被抓获,也不影响逃逸行为的认定。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不能推翻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
在孙贤玉交通肇事案中,法院指出, 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是否离开现场,关键在于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 如果肇事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并立即报案,即使离开了事故现场,也不构成逃逸。
在刘本露交通肇事案中,法院强调, 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即使肇事者因受伤在医院治疗,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也构成逃逸。
这些案例表明,认定肇事逃逸需要综合考虑肇事者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如果肇事者明知发生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无论逃离多远或多久,都构成逃逸。但如果肇事者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即使离开现场,也不构成逃逸。
肇事逃逸的法律风险极大。一旦被认定为逃逸,即使原本不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也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即使最终不构成犯罪,肇事者也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如吊销驾驶证、罚款等。
因此,作为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切勿心存侥幸,选择逃逸,否则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只有诚实面对,积极处理,才是正确的选择。